宁波市湖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宁波市湖北商会(英文译名: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Ningbo,英文缩写:HCCN)。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湖北籍人士在宁波投资创业的工商企业(包括个体商户)等经营性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联合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团结、拓展、服务为宗旨。团结驻甬湖北籍及社会各界之士,积极开展信息交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开拓进取,勇于创新,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扩大营销市场,促进宁波与湖北的经济交流,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协调各方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调解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业务拓展和提升服务,为宁波经济发展服务,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工商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宁波市福明街道党工委。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活动地域为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是:
(一)对会员进行教育、引导、服务,不断提高会员素质;进行普法宣讲活动,提高会员的法制意识;
(二)组织会员参加工商管理及其它各项技能培训,为会员业务拓展和提升服务;
(三)加强本团体与当地和家乡党政部门及各商团组织之间的联系,为繁荣宁波和湖北经济发挥积极作用;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在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当好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五)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和商品等信息。积极推动会员之间、会员与宁波和湖北有关商团组织及个人之间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投资和贸易合作;
(六)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在条件许可下组织会员出省或出国商务考察和访问。帮助会员提高商贸层次,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七)加强会员的联络与合作,创建团结协作,平等交流,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平台;
(八)协调会员与社会各部门的关系,发挥会员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九)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十)办好本团体兴办的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
(十一)组织会员参加各项有关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十二)承办当地和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事宜;
(十三)完成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自觉参加组织的活动;
(二)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三)湖北籍在宁波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已在、拟在宁波投资的商业团体、企业;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照章纳税。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秘书处资格审查,报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公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团体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帮助其排忧解难;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如实提供本团体工作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籍。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擅自从事没有本团体授权的商务活动并给本团体造成声誉、经济方面较大损失的,本团体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较严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受到刑事处罚的会员,取消会员资格;在任何公共场合散布不利商会团结或消极负面言论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通报,第三次勒令退会。凡被除名或退会者,不予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本团体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实行聘任制,根据会长提出的秘书长人选,理事会讨论并决定秘书长的聘任,推荐本团体的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举名誉会长、顾问和聘任法律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党团代表组成,负责本团体日常重大事务处理, 牵头商讨、拟订本团体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办法、重大事宜、发展目标及重要工作,负责召集会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议定相关事项并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热心本团体工作并受会员拥护;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会长和秘书长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批准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督促落实;
(三)批准本团体组织变动和人事安排;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文件;
(五)提出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并决定秘书长的聘用。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维护本团体形象,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本团体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本团体日常工作。在会长离职期间经会长授权代行会长职责行使职权;
(三)根据会员大会决定和常务理事会的分工,决定和处理本团体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为促进本团体的健康发展,本团体聘请德高望重、热心支持本团体工作的同志为名誉会长、顾问,可列席本团体常务理事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起草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提名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接受会长及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的授权,负责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任的有关事宜;
(五)协调本团体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兄弟社团之间的关系,并加强对外界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两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长人选应具有更高素质要求,需众望所归、严于律己、资历深厚、公正无私。
第三十五条 监事任职条件:
(一)没有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财务负责人;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请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